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
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业务经营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具有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稽核部门,各级行领导及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在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稽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越处理权限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监察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事项。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 人事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其它处理的事项。
其它处理分为下岗待聘、解聘、停职、免职、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等。
第七条 移送应坚持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移送范围
第八条 在业务检查中,凡发现下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一,按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五条至第
二十六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