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开展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自觉履行劳动保护义务的水平。
3、严格依法监督企业为青年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4、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雇佣童工的违法行为。
5、监督企业执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障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卫生。
6、监督企业为广大外来务工青年提供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减少工伤事故;严厉打击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侵害外来务工青年人身权利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外来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
四、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组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各级团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要本着统一部署、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周密细致的推进计划,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立长远的发展目标,推动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
2、加强协调,发挥优势。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涉及的部门多,牵涉面广,各级团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相互支持,做好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系统的行业优秀,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3、重视宣传,扩大影响。要在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加强对创建活动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先进事迹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此激发各参与创建活动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实施步骤
1、逐级推广,全面展开。1999年9至10月,各地团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成立相应的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全面部署开展创建活动,形成达标争先的良好局面。
2、命名表彰,完善机制。1999年11月至12月,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集中命名一批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各地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各地要在广泛开展活动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总结各地经验,并于1999年底前颁布实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