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
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
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申请 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1、备案表(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
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
7、1000字企业简介;
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
9、其他;
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核查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 通知 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