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3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0]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