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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四)项〕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8、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十六条第(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9、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十六条第(二)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10、违法司法拘传赔偿〔国家赔偿法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拘传的赔偿。
  1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罚款的赔偿案件。
  12、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案件。
  1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赔偿〔国家赔偿法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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