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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
 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为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1、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一)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案件。
  2、错误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案件。
  3、错捕错判共同赔偿〔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款〕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
  4、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5、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十五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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