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号)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
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
刑法第
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