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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号)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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