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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关于发布《加强机械工业部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机械工业部关于发布《加强机械工业部
 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机械生(1996)381号 1996年5月6日)


部在京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机械工业部(含在京直属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特制定《加强机械工业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此规定已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望遵照执行。

          加强机械工业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械工业部(含在京直属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机械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械工业部无线电管理的领导机构为部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为部信息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部生产与信息统计司信息系统处。
   机械工业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履行国家无委授权或委托行使的职责;
  (三)具体负责办理机械工业部及在京直属单位的无线电台、站、网的设置申请手续;
  (四)根据需要参与无线电台站和频率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对机械工业部及在京直属单位的无线电台操作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六)负责督促和办理机械工业部及在京直属单位频率占用费的缴纳工作。
  第三条 机械工业部及在京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要经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并报国家无委审批。凡未经批准和无电台执照而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立即补办批准手续,否则一律视为非法电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严加处理。不允许个人设置经营性电台(网络)。
  第四条 无线电频段或频率由国家无委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严禁拍卖、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转让频率及以频率入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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