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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 乡镇工业企业要按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 , 根据 “五不准”的原则,即:(一)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也不得计算产量、产值; (二)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三)已公布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四)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检验机构、没有质量检测手段, 一律不
准生产; (五)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假冒名牌。当前,乡镇企
业要突出抓好“三不准”,即:一不准不合格产品出厂,二不准生产和销售已公布淘汰的产品,三不准弄虚作假。对已出厂的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出厂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四、 对乡镇工业企业的产品质量在各级经委和各级标准部门组织下,实行行业管理部门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要进行检查督促,改变过去只管国营和“大集体”,不管乡镇工业企业的状况。第一步,可以先从国营工业企业和乡镇工业企业都生产的产品做起。组织全行业的质量评比和检查,必须包括乡镇工业企业。凡是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对乡镇企业产品质量要一视同仁。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抓好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要及时发给生产许可证;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企业,要限期达到。
  国家授权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性产品质量抽查,必须包括乡镇工业企业的产品。检查出来的问题,由各地政府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
 五、 对生产重要生产资料和市场紧俏消费品的乡镇工业企业进行整顿。一九八六年,请各地经委牵头,以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 对生产重要生产资料和市场紧俏消
费品, 特别是生产食品、药品、电器、压力容器、计量器具、 机动车辆等有关人身健康、 安全的乡镇工业企业,按照国家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规,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整顿。对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生产条件、缺乏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生产合格产品要求的企业,要引导他们及时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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