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经农[1986]59号
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乡镇企业也要抓产品质量” 的指示精神, 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原则批准,现印发试行。请你们将试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取得了引人瞩目的发展,涌现出一批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在国内外市场上有信誉的企业,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部分企业忽视产品质量;有些企业缺乏最基本的质量保证条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得不到保证;少数企业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甚至假冒名牌,或继续生产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这种情况,如果不认真对待,就可能动摇人民群众对工业产品的信任感,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各级经委、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对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维护国家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保证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使乡镇企业进一步稳定、健康地发展。
一、 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兴办乡镇工业企业,一定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前进,减少盲目性。所有乡镇企业都必须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经济效益,并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督促。
要集中力量抓好乡(镇)一级的工业企业和村办的骨干工业企业。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以产品质量为中心,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产品质量在责任制中要有明确的规定,严格奖惩制度。厂长(经理)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二)每个企业都要建立由厂长(经理)直接领导的质量检验机构或配备专人, 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三)根据产品质量要求配备必要的计量检测器具, 特别是工艺过程控制的计量器具。并保证计量检测器具的精确、有效和正确使用;(四)抓好职工的全员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五)建立折旧基金制度,并逐步提高折旧率,加快设备的更新改造。在更新改造中,要特别注意质量检测手段的更新和配套。我们要求乡镇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一部分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对村以下的工业企业,主要是加强质量监督,严禁“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