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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行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是我局于一九八○年根据一九六三年国务院颁发的《商标管理条例》制订的,与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已不相适应。商标业务收费,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商标业务所需经费的重要来源。为此,我局在征求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请届时执行。收取费用的开支范围,仍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81)工商总字第101号《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执行。各地规定的商标业务收费办法,应抄送我局商标局。
  此外,商标业务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延期申请费,由我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取。按规定需由商标局提供的证明,其证明费由商标局收取。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将款汇给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商标局,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01560。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申请费(分指商标注册申请费、转让注册申请费、
  续展注册申请费)              60元
  注册费(分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   240元
  续展注册费                440元
  续展迟延费                100元
  评审费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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