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四十条 专业银行应当建立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的额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商财政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专业银行的外汇信贷资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分别制定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利率浮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可以上下浮动。
 第四十三条 对国家优先发展的行业和产品以及对社会经济效益好而企业经济效益不明显的贷款,除银行给予优惠条件外, 可以实行贴息办法; 应贴补的利息由批准贴息的地方、部门支付。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专业银行之间的存款 、贷款利率 ,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收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专业银行之间相互拆借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第八章 存款、贷款、结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存款人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 他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专业银行办理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审批制度、责任制度,按照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发放贷款,以保障贷款安全和使用效益。
  专业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贷企业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专业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