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八、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
九、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十一、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
十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全国的保险企业。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理事会,为总行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审议金融方针、政策问题;
二、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确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的原则;
四、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资金调度、工作协调、信息提供、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支持其发展业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协调、仲裁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方面发生的分歧。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对企业、个人直接办理存款、贷款业务。

第三章 专业银行

 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分别经营本、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以及个人储蓄存款等业务。
 第十三条 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专业银行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根据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具体业务制度、办法;
二、按照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决定对企业的贷款;
三、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利率浮动;
四、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