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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占有与王言林赡养案管辖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1991年4月9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王占有与王言林赡养
 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字第51号关于王占有诉王言林赡养一案管辖问题的来函收悉。
  经研究你院来函及所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我们认为,如原告人王占有只要求王言林按分家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由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二道河子煤矿法庭处理。如需向原告调查核实某些事实,可以委托有关法院协助调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掖县人民法院与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二道河子煤矿法庭对王占有诉其子王言林赡养一案的管辖发生争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请示。我院同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但因该案涉及两省间的管辖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示。
  附:请示报告
                         1985年11月16日

  附: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占有
            诉王言林赡养一案管辖权的请示

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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