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为了进一步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当前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 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保险公司要在各部门、各行业和舆论界的支持和协助下,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和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的意义,宣传开办涉外保险对于扩大国际经济往来的好处,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支持涉外保险工作的开展。(二) 完善涉外经济法规中有关保险的条文。我国制定和颁布的各项涉外经济法规,凡需要列入保险条文的,都应明确按国务院国发〔1985〕33号文发布的《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
三条规定办理。我国还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在华的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实行公众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条例。
(三) 各级政府的外事和对外经贸部门要指导并协助开展国外保险工作。对外经贸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同外商进行的重大项目谈判,应向保险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在必要时邀请他们派人参加。审批涉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草案时,应将是否列入保险条文作为一项内容。 我国劳务出口单位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在不违反当地政府法律的前提下,应力争在我国内保险。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的财产和人员如需保险,除当地国或地区法律规定必须在当地保险外,均应在国内办理。我驻海外银行机构要同我在当地保险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各项保险业务。这些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应争取将贷款保证向我保险机构投保。我国对外经贸系统在国外设立的公司和贸易中心等机构,必要时保险公司可派驻人员配合开展保险业务。我国旅游部门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来华旅游者所需要的保险。
(四) 允许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推动业务发展。我国对外保险业务,有相当一部分是依靠经贸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争取来的。例如,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竟争激烈的情况下,我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为增加保险外汇收入,往往要经过艰苦的谈判,付出额外的劳动,才能把外汇保险业务争到手。为了鼓励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工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涉外保险业务,为国家多增加一些非贸易外汇收入,保险公司可按保费收入一定比例(一般为百分之零点几到百分之几)提取劳务手续费,付给这些单位(以人民币支付),由单位在一般奖金之外对搞得好的职工给予奖励。 这部分奖金,可免交奖金锐。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