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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复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
 百分之四十救济复查工作的通知
 ((84)民城字第41号 1984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民政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到一九八三年底,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已基本结束。最近,河南省民政厅对补办工作进行了复查,对在补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了检查纠正。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很好。为保证补办工作善始善终,希望各地对补办工作立即进行一次认真的复查,凡属违反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一定要做好虽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但生活确属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社会救济工作。地方财政经费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以保证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的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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