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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部队院校部分战士学员退伍安置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
 部队院校部分战士学员退伍安置问题的通知
 (1980年5月16日 民发(1980)35号
 (1980)劳总计字93号 (1980)政联字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军区、省军区,北京卫戍区,上海、天津警备区:
  经中央军委批准,今年第二季度,部队院校有部分战士学员需要退伍。这批退伍战士学员全系对越反击作战中的战斗骨干,请按安置退伍战士的有关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家居城镇需要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所需劳动指标,包括在国家已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九八0年劳动计划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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