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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
 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
 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0年5月10日 (1980)政联字第6号
 民发(1980)33号 (80)公发(治)字91号
 (80)财事字155号 (80)粮供联字19号
 (80)劳总计字86号 (80)国转字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各大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做好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工作, 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复员的军队干部,原则上可改为转业。本人不愿意改办的,可不改办。个别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干部条件的,不予改办。有严重问题正在受审查的,待查清、结论后再确定是否改办。改办转业的干部,其复员时间应以《复员军人证明书》中准予复员的时间为准;转业的时间,也从此算起,从复员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时间,应计算工作年限。
  二、改办转业的干部,均为国家干部;改办后,应在现工作岗位尽量不动,个别安置确属不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逐步调整;继续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除工资待遇和政治待遇按中发[1980]3号文件和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80]劳总薪字89号、民发[1980]27号通知执行外,其它同所在单位工人一样。
  三、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干部,有条件工作的,改办转业后应就地就近安排适当工作。
  四、复员干部原在部队没有定级别的,按其现工资级别改办转业。
  五、原经批准随军和原系城镇户口的家属,因干部复员随迁到农村的,包括未成年的子女(含复员后生的子女)和虽已成年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的子女,可就地改吃商品粮。
  六、改办转业的干部需要退职、退休的,可在改办转业的同时,按地方干部退职、退休的有关规定办理;已按地方规定办理退职、退休的,从一九八0年四月起,按改办后的工资级别计发退职、退休费。符合改办条件的牺牲、病故的复员干部,未发或少发抚恤费的,改办后按当时当地有关规定补发;遗属生活困难需要补助的,其生活补助费从一九八0年四月起发给。以上凡没有工作单位的,均由当地县(市)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或人事部门办理改办手续,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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