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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失效]

一、 观察、了解旅客列车和车站检票口以内地区的旅客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二、 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进行隔离、预防投药、接种等卫生处理,并及时送到设有留验站的车站检疫站;
三、 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被污染的环境、用具、行李进行卫生处理;四、 对携带可能传播疫病的疫源动物及制品乘车的旅客,进行检查;
五、 开展环境卫生监测,加强对旅客列车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实行旅客列车检疫,应当在列车长领导下,由乘警、餐车主任和卫生人员组成检疫小组,按照分工进行。
 第九条 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检疫证件。车站检疫人员的证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发给;列车检疫人员的证件,由铁路局卫生行政机关发给。
  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凭检疫证件有优先使用电话、电报的权利;列车检疫人员并有优先乘车、住乘务员公寓的权利。
 第十条 列车检疫人员认为有必要中断列车运行或使列车解体时, 在铁路局管辖内的列车,由列车长报铁路局批准;跨局列车由列车长报列车所在地铁路局,由该局报铁道部批准。
 第十一条 在列车运行中,检疫人员发现疫情,应当立即封锁染疫人、染疫嫌疫人所在的车厢和可能被污染的车厢,并按照第七条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同时通知设有留验站的车站接收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各项检疫工作结束后,应当解除封锁。
 第十二条 为了控制鼠疫流行,已经实行检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选择实行下列交通限制:
一、 指定车站禁止旅客乘降;
二、 须持检疫证明购买火车票;
三、 禁止某种货物运输;
四、 指定某种货物经有关部门消毒后,方可承运。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旅客,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触犯行刑的, 由司发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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