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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1996年8月15日)废止

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 海关总署 [85]署行字第800号)

 第一条 为了优待回国探亲华侨,照顾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回国探亲华侨(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一年内首次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回国探亲华侨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不满十六岁的子女,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回国探亲华侨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第三条 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除仍属自用范围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进口的外,应予退运。
 第四条 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限制出口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五条 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六条 华侨回国定居带进的行李物品, 在自用、 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七条 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列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     回国探亲华侨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

┌─────────────────────┬───────────────┐
│     品       名       │    数     量    │
├─────────────────────┼───────────────┤
│一、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十元以下│限合理数量          │
│  其它生活用品             │               │
├─────────────────────┼───────────────┤
│二、酒                  │二瓶(每瓶限750克)    │
├─────────────────────┼───────────────┤
│三、烟                  │六百支            │
├─────────────────────┼───────────────┤
│四、电视机、电冰箱、收录音机(包括音响组合│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  │
│  、多用机)、照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               │
│  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               │
│  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学│               │
│  习和生活用品。            │               │
├─────────────────────┼───────────────┤
│五、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
│  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               │
│  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               │
│  人民币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               │
│  用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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