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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条例》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条例》实施办法
(1985年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结合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和信贷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凡是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方)借款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个体经营者、专业户(以下简称借款方)等,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均应执行《条例》的规定,与贷款方签订借款合同。
  三、借、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应遵照国家经济政策、法令、法律和信贷原则、信贷计划,在平等自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干预。
  四、借款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意向书、借款协议书、借款契约、催收借款通知单、延期延款申请书和借贷款对方协商同意修改借款协议书的书面条款。(借款合同格式附后)
  五、凡是借款期限短、额度小、次数少、信用好的个体户(含承包户、职工家庭农场),原则上只签订信用借款契约,并执行契约规定的条款;除此之外(包括专业户),都要签订相应的借款协议书。
  六、借款方需要借款,必须向贷款提出借款申请书,按规定格式填写,送交贷款方。
  七、贷款种类分以下几种:
 (一) 定(限)额(含流动基金贷款)贷款;
 (二) 超定(限)额(含临时贷款等)贷款;
 (三) 结算贷款;
 (四) 开发性贷款;
 (五) 技术改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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