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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审定和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1.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下同)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下同),由总公司初审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
 2.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三百万元以上(含三百万元,下同)的项目,设计任务书由总公司审批。
 3.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资金全部自筹的项目,其设计任务书由总公司委托地区公司审批,报总公司备案。如需申请银行贷款或总公司补助拨款的,其贷款和补助拨款额度,必须报总公司批准。
  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不含一百万元),资金全部自筹的项目,由企业在年度计划中安排,免批设计任务书。
 4.初步设计的审批单位,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时明确。
 5.初步设计总概算要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投资额认真控制,不得随意超过。如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资额10%,必须重新报批设计任务书。

三、年度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管理:


 1.列入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上述规定和要求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2.总公司根据技术改造五年计划和当年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总规模,编制和下达用银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和总公司补助拨款的年度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并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备案。
 3.用企业自有资金安排的年度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由企业自行编制,报总公司核备。当其投资规模超过国家计委下达总公司年度自筹投资规模时,由总公司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调整计划,下达有关企业。
 4.企业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内。

四、技术改造引进项目:


 1.凡需引进国外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一并纳入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
 2.总用汇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公司初审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年度计划列入国家技术改造引进计划。
 3.总用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公司审批,年度计划由总公司根据国家经委下达的当年用汇额度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4.在审批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时,该项目所需外汇和人民币必须一并落实。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列入年度的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措施计划。

五、技术改造资金筹措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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