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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印发《关于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规定》

  (3)企事业单位或归口专业局、省市厅局奖励和管理的科技成果及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项目的保密及其密级划分,由负责完成项目的室、组提出意见,由企、事业单位或归口专业局、省市厅局审核批准,报机械工业部备案。
 第七条 科技保密资料和档案的使用和保管。
  科技保密资料和档案的使用,应区别情况对待:绝密级的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使用保密资料和档案的部门和人员有责任保守秘密并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各单位要做好科技保密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利用、销毁科技保密资料和档案的制度,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做到既方便使用,又严防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科技保密资料和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
 第八条 今后在验收鉴定、评审科技成果前,要提出密级划分的意见,凡没有密级划分意见的成果,不能验收、鉴定和评审,有关资料也不得归档。
 第九条 参加有保密内容的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的人员有责任对该项成果需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推广、使用有保密内容的科技项目和成果的单位和人员,无权泄漏有关保密内容。接受有保密内容的科技任务的单位,要遵守委托和下达任务的部门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条 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道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必须宣传报道的新技术、新发现、新理论,要经过主办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的同意,但在发表前,要进行严格的技术处理,保证做到有关秘密不会泄露。
 第十一条 在国际学术交流会上宣读的学术论文,对外交流的科技刊物、资料、样品,必须经专业归口部门审查,不得泄漏有关科技保密内容。个人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科技资料,出国携带科技资料、样品等,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第十二条 科技保密项目需公布或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或进行国际合作,须经专业归口部门初审,经机械工业部复审,报国家科委批准;向国外承包建设项目,对国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进行技术培训,涉及到科学技术秘密事项,须由专业归口部门审查,经部批准,报国家科委备案。经批准的科技保密项目在公布或出口前,应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在与对方签约时应包括要对方保密、承认技术所有权及收益分配等内容。中外合资企业所必需的科技保密资料,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接待外宾为工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由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科学技术保密审查,凡属保密项目,不能接待外宾参观,也不允许外宾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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