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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科学基金:主要适用于气象科研中基础性、规律性的研究项目。实行面向全国,单位(或个人)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基金主要供气象部门内部的科研、业务、教学单位(或个人)申请,气象部门之外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个人)也可申请。基金只设国家气象局一级管理。
 3.偿还合同:主要适用于垫支横向可取得经济效益的应用性、开发性气象科研项目,项目取得经济效益后要部分或全部偿还垫支的科研经费。有条件的应用气象科研单位,通过偿还合同可逐步发展成为气象科研生产经营性的经济实体。偿还合同设国家气象局和省级气象局两级管理。
  气象科研单位接受外部门委托的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采取签订技术合同的办法。合同的有关事项由供需双方议定。
  气象业务机构所需科研经费,除可申报国家、气象部门、省级气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点科研项目外,经常性开发研究工作由本单位划出一定比例的事业费开支。上级主管部门要把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增加经济、社会、业务、生态效益作为考核气象业务单位的重要指标。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拓气象技术市场。对于能够进入技术市场的科技成果,积极发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在气象部门内部则实行技术成果的优惠转让和服务。
  关于收入分配。气象科研单位的纯收入,应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核定科研单位的分成比例和各种基金比例。收益分配要贯彻国家得大头、集体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同时使分配差别不要过于悬殊。
                  (四)
  加强科研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健全气象科研管理体系。全国气象科研工作设国家气象局和各地方、各直属单位两级管理。国家气象局主要管理国家及气象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归口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各直属单位的气象科研与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各直属单位主要管理本地区、本单位的科研任务,协助国家气象局管理国家及气象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地、市气象单位在业务管理机构中设科教管理人员。两级气象科研管理机构都应做到在大的方向管住、小的方面放开,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制定政策;组织开题论证,招标择优;反馈信息,协调发展。为此,要加强以下宏观管理职能:
 1.改革项目管理工作。组织调研国内外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动态,预测发展趋势,并根据国家、气象部门、地方和气象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所管范围的科研规划和计划;选定重点科研项目;安排优先支持顺序;研讨确定各类不同性质、不同专业科研经费的合理比例;运用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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