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上的近期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要征得业务部门同意,要有明确的使用单位。业务部门有责任向科研部门提出业务上需要而又有可能的研究项目。鼓励业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科研管理部门)与研究单位签订科研合同。
3.调整科研课题的组织结构,提倡和发展在建制不变条件下的科研、业务、教学、生产的联合,以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成为业务、生产能力。
4.除规律性研究项目外,凡是面向气象业务建设的近期科研项目,必须达到业务化(尽量实现客观化、自动化、软件化)才能结束。
5.对某些新开辟的业务性科研项目,在科研机构人力、物力得到充实加强条件下,可将部分人力、设备连同科研成果一道转入业务实体。
6.要从经费、人力等方面加强从科研成果到业务、生产使用之间的研究;要把近期能够取得效益的课题作为投资重点。
7.积极接受委托研究任务,尽力满足经济部门对气象科研工作的特殊需要。
8.为鼓励气象科技人员更好地面向气象业务和经济建设,设立国家气象局和省级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优先奖励已经获得重大经济(社会、业务、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奖励经费从两级事业费中列报,奖金不记入单位奖金总额。
9.气象科研工作在保证气象业务建设和经济建设需要的情况下,要适当加强气象规律性、基础性的研究,以便气象科学技术得以持续地向纵深发展。在科研经费方面要有合适的比例并予以保障。在气象规律性和基础性的研究方面,高等院校是一支重要力量,要特别注意发挥他们在这方面的作用,为奖励规律性、基础性的优秀气象科研成果,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气象科学奖实行延迟型评奖办法,每3年评审1次。奖励经费在国家气象局事业费中列报,奖金不记入单位奖金总额。
(三)
改革科研机构的拨款制度。在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科研事业经费包干和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拨款制度。今后,在一定时期内,气象科研经费应以高于气象部门事业费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
科研事业经费包干,是指对气象科研单位的人员工资、公务费、办公费等,以及图书、情报、标准、计量等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所需要的经费。这类经费拨至科研单位掌握,其来源由国家拨给气象部门的科研事业费支付。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经费仍按现行规定的渠道解决。
气象科研课题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拨给的重大专项科研经费、科技三项经费和气象部门投资的科研项目经费(推广费除外)。这类经费拨至科研管理部门掌握。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以下3种不同形式的拨款方式:
1.责任合同:主要适用于纵向指令性计划的科研项目和推广项目。它以指定承担单位(经方案论证)或招标选定承担单位的方式进行。责任合同设国家气象局和省级气象局两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