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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1985年3月12日中国专利局公告第第8号发布)

 第一条 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 保藏中心担负保藏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高等真菌、细胞系、病毒、存在于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国外向保藏中心提交病原微生物培养物的,在提交培养物前,应当取得我国农牧渔业部的许可。
 第四条 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当提交两份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
  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
  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3、详细叙述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以及保藏周期、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当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
  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
  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手续。
 第五条 保藏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则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对于请求保藏需要特殊培养条件的细胞系或者病毒,根据保藏中心的要求。请求人应当提供所需的培养基和药品。
 第七条 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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