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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答: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死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定宣告对本案终止审理。如果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判决宣告无罪。如果确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十一条的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同违法犯罪无关的财物,已被扣押的应予发还;同违法犯罪有关的财物,可以依照刑法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在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包括集团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有一被告人死亡,应对死亡的被告人宣告终止审理,对该案其他被告人仍应继续进行审理;如果上诉案件已经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后,上诉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对已死亡的上诉人宣告终上审理,对其他同案犯作出判决或裁定。
 四十一、问:被告人(包括聋、哑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八岁,法院是否还要为其指定辩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本人不要辩护人,法院为其指定后,又被当庭拒绝,怎么办?(河南、陕西)
  答:被告人是聋、哑人的,不论犯罪时或开庭审判时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凡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对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开庭审判时仍未满十八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如果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而开庭审判时已满十八岁,已经能够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应为他指定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本人不要辩护人的,法院为其指定后,应向其讲明这种做法对于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意义,如果本人仍坚持不同意或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的精神,对被告人的要求予以准许,但应记录在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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