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由上级负责组织鉴定的新产品,试制企业必须先行组织予鉴定后,报请上级部门组织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内首次试制的地区性新产品的鉴定,按当地规定进行。
二、鉴定形式
根据新产品的性质,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鉴定,都具有同等效力,并由负责鉴定的单位颁发鉴定证书。
(一)重大关键设备和技术水平高的新产品,可采取邀请少数同行业专家和主要用户参加的鉴定会,进行评审、鉴定。
(二)凡有条件测试的产品,可采取由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归口研究所或产品测试中心(试验场、产品检测站,名单和具体作法另行通知)进行试验,提出试验报告并认可。
(三)专用性较强的产品和大型设备,制造厂不具备测试鉴定条件的,可采用有用户参加的出厂验收认可,或待工业性运行后用户验收认可。
(四)引进国外技术或与国外合作设计、合作生产的产品,可采取由国外有关公司、厂商检验测试认可。
(五)为某主机厂定点试制的配套新产品,可由主机厂鉴定验收。
三、鉴定工作注意事项
(一)产品在鉴定前,试制单位必须做好试验测试工作,准备好必要的技术文件,如:技术任务书、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必要的工艺文件、使用说明书、性能试验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用户意见或运行报告、试制鉴定大纲和试制总结等。
(二)鉴定会的规模要小,人员要精干,专业要对口,时间要短,讲求实效,不允许和产品销售、推广交流会混在一起开。
(三)反对搞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得弄虚作假。
(四)反对借产品鉴定之机,搞不正之风。
(五)除产品使用现场在外地,并必须到现场鉴定的外,不得到外地、特别是旅游地区开鉴定会。
(六)要加强新产品试制完成后的宣传推广工作,在组织鉴定时要准备好宣传推广的书面材料(提纲已发)、刊登《机电新产品导报》。企业要及时编制新产品样本,给用户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