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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

第四章 燃料管理

  第27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上级要求,加强燃料管理,搞好燃料的计划和定点供应、调运验收、收发计量、混配掺烧等项工作。
  第28条 努力提高计划内燃料到货率,抓好燃料检斤、检质和取样化验工作,对亏吨、亏卡的部分,要会同有关部门索赔追回。
  第29条 到厂燃料必须逐车(船)计量。装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或年耗煤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经铁路进燃料的电厂,凡条件允许都必须安装使用电子轨道衡并加强维护保养。
  第30条 维护好电厂的燃料接卸装置,做到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燃料卸完、卸净。
  第31条 入炉煤必须通过合格的皮带秤计量,并建立实物或实物模型校核制度。
  第32条 用于煤质化验的煤样,应保证取样的代表性,要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机械化自动取样制样装置,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工业分析。
  第33条 加强贮煤场的管理,合理分类堆放。对贮存的烟煤、褐煤,要定期测温,采取措施,防止自燃和发热量损失。煤场盘点应每月进行一次。

第五章 设备维修和试验

  第34条 加强设备管理,搞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努力维持设备的设计效率,使设备长期保持最佳状态。结合设备检修,定期对锅炉受热面、汽轮机通流部分、凝汽器和加热器等设备进行彻底清洗以提高热效率。
  第35条 通过检修消除七漏(漏汽、漏水、漏油、漏风、漏灰、漏煤、漏热),阀门及结合面的泄漏率应低于千分之三。建立查漏堵漏制度,及时检查和消除锅炉漏风。400吨/时及以上锅炉漏风率至少每月测试一次,400吨/时以下锅炉漏风率每季测试一次,并使之不超过下述规定(以理论需要空气量的百分数表示):
  (1)锅炉本体(包括过热器、省煤器)
  蒸发量为75吨/时以下的锅炉     12%
  蒸发量为75吨/时至240吨/时的锅炉   8%
  蒸发量为240吨/时以上的锅炉   5%
  (2)空气预热器
  管式空气预热器   5%
  板式空气预热器   7%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漏风率应不超过:
  蒸发量为670吨/时及以下的锅炉   15%
  蒸发量大于670吨/时的锅炉   10%
  (3)除尘器
  电气除尘器    5%
  旋风式和湿式除尘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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