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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安全监察工作规则[失效]

  1.有权立即停止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设备和飞机的继续使用。
  2.有权停止不能保证安全的飞行人员及地面保障人员继续执行任务,而后责成主管单位处理。
  3.有权指定有关部门对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4.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汇报安全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指挥调度、飞行、工程机务等部门对于飞行中发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重要问题,都要及时通报飞行安全监察部门。
  5.有权责成有关单位对违章人员和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追究责任,研究处理。
  第八条 飞行安全监察人员工作准则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维护飞行安全法规的严肃性。
  2.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3.执法严明,刚正不阿。
  4.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
  5.坚持原则,遵守法纪。
  6.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上精益求精。
  对于玩忽职守,执法犯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以从严处理。
  第九条 各级飞行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持“监察证”。监察证由民航局统一印制。各级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任免机关签发。
  第十条 各级飞行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给予以下的工作条件:
  1.加入机组,登记在“飞行任务书”内。民航局监察员可在国内、国际各条航线加入机组;管理局以下监察员可在所辖范围内各条航线加入机组。
  2.准予出入机场有关场所。
  3.通过本单位领导参加或召集有关安全会议;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阅飞行安全方面的案卷、记录、表报。要求指派适当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坚持保证安全第一,把保证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大力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保证安全监察人员正常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好监察工作。任何人不得妨碍安全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如发现对安全监察人员有打击报复行为者,必须严肃处理。要保证安全监察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飞行安全监察机构的总结、报告制度。
  1.省局安全部门每月上报一次飞行严重差错以上的问题:管理局、航校、公司每月按附表格式(附后)向上报一次事故征候和危及飞行安全的比较典型、比较突出的事例;各级安全部门每半年、一年进行一次安全总结,除报主管领导外,并报上一级飞行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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