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应知、应会”要求。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应是技工学校的毕业生。一切操作和维修人员都必须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操作证件,每年复查一次。无操作证件者,不得上机操作和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和责任制度。实行机械设备经济承包必须把维护机械设备的良好技术状况作为承包和考核的内容,机械设备技术状况严重劣化,应对承包者进行经济处罚。操作班组要坚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要把机械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好坏同个人的经济收益密切挂钩,定期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对违章操作、超负荷运转和严重失修等损害机械设备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造成机械事故者,应按机械事故处理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开展设备管理竞赛和评选先进班组和个人的活动。评选先进班组和个人的主要条件是:(一)服务质量;(二)出勤数或产量;(三)油料、材料和配件的消耗量;(四)安全操作和保养规程执行情况;(五)“调整、紧固、润滑、清洁、防腐”十字作业状况。对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企业可给予经济奖励或授予先进班组和个人的称号。
第十七条 企业对外出租机械设备,应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合同纠纷的仲裁,按国家
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对外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对外工程承包的机械预算台班单价相区别。对外租赁的租金标准,可按当地现行机械台班单价为基础,增加管理费、社会平均利润、应纳税额等,由当地主管部门制订。企业在具体出租时,租金可根据季节、租赁时间长短和机械运输、作业条件,按当地制定的租金标准适度地上下浮动。
第六章 修理、改造和报废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定检维修制和责任制度。要有人负责组织定期检测,掌握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修理计划,组织修理。
第十九条 机械技术改造要先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设计方案,由机械工程师审批,确认通过改造能够改善性能,提高经济效益和确保安全者,方可批准改造。改造后的机械设备应组织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