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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1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辽政〔1999〕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国家重要的重工业基地和粮食生产基地,各类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做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1.53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6.13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草)3.53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1.53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17.48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63.21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7%。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辽东和辽西山地、丘陵地区,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占用耕地,加强生态林和人工草场建设,综合开发利用山地资源;辽中平原地区,要严格控制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加强耕地保护和中低产田改造,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辽东半岛,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特别是城镇和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和布局,适度开发利用沿海滩涂资源。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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