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三十七)稽察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2、认真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好公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4、深入项目现场,细致扎实工作,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5、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6、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7、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十八)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三十九)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十)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2、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3、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5、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十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四十二)自觉执行稽察办公室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十三)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进报送稽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