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金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
第十条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每年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交纳其认证总收入3%的认可年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将认证业务中部分项目转由其分支机构承担的,其分支机构应将所承担项目收费收入的3%直接上交国家认可机构。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被认证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接受境外企业申请,赴境外从事认证业务的,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参照境外同业收费水平协商制定,并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199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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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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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申请费 │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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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审核费 │3000元×初次│人日数是审核所需人员│
│ │1、审核费 │审核人日数 │天数(人数×天数),│
│ │2、监督审核费 │3000元×监督│具体由中国产品质量认│
│ │ │审核人日数 │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 │ │ │按国际惯例规定,报国│
│ │ │ │家计委价格司备案后执│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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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产品质量检验费 │按国家规定的有关│ │
│ │ │产品质量委托检验│ │
│ │ │收费标准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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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 3000元 │ │
│ │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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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5000元 │ 每年交纳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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