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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失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实施年检。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年检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办理年检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业机构出具的关于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综合鉴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不予通过年检,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在聘用期货业从业人员时,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期货业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受聘于一家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暂停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二)撤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三)撤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材料的,在3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其从业资格申请;已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撤销其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撤销其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检查的,暂停其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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