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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及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申请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下列人员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免于资格考试: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在期货或者相关业务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并负责组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并从事两年以上期货业务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或者4年以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严重违法记录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报考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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