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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
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
(1999年8月5日 司复〔1999〕8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9〕137号《关于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有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请示》收悉。根据《
律师法
》以及《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的法定办公场所一致。
二、
对于未经原审核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增设执业场所的,适用《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
八条
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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