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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对活跃技术市场,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迅速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具体转让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及《航空工业部技术转让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的管理,要树立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他人劳动的风尚。凡获奖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有争议的应在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即通报撤销,收回奖金、奖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慎之又慎,严格按国务院批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所有参加成果鉴定及评审的人员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及评审情况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建档是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一项科技成果经鉴定认可,已达到预期的水平和效果者必须及时做好全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之后能申报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都要做好科技成果的登记、汇总、分析工作。注意技术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并于每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将上年度取得的成果(含不受奖项目,按航研统3表填写)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建议等,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和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对在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各级人员,其主管部门应予以适当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失误者应予以批评或处分。对成果审查人员可酌情给予审查费,费用可从收益提成或成果管理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一九八三年颁发的航科〔1983〕1118号《航空工业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航空工业部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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