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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分别按国务院、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与部颁发的奖励条例和细则执行。
  1.申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成果,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及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申请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的成果,按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
  3.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奖励实施细则和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部级以上的奖励。
 第十五条 申报书及技术鉴定证书(格式附后),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报奖励的有关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准确,须保密的内容加以注明,文字图形要端正清晰,内容精练。所有资料尺寸一般以十六开大小为宜。
 第十六条 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主要是奖励促进航空工业技术发展和在科研、生产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对一般科技成果,各单位可自行奖励,其奖励办法自定,奖励项目报部科技局备案。
  注: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如净增产值,实际创收的利、税额)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已获其它单位奖励的科技成果申请部级以上奖励时,应注明授奖单位、时间、等级、奖金额。每项成果只能获一次奖金,若重复获奖,其奖金只发补差额。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为了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更大范围内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抓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不许封锁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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