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航技〔1985〕36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成果管理、奖励方面的其他规定,加强我部科技成果管理,促进航空科学技术进步,加速航空工业和国民经济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包括:自然科技、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以及《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所规定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按国家(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部、基层(厂、所、院校)三级管理。
第四条 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统一组织全部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并设立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设在三○一所),在部科技局业务领导下负责全部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基层单位均应在技术部门设专职或兼职机构和主管科技成果的专门人员,统一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工作。
第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做好所辖范围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申报、审查、奖励、建档、保密、交流、推广应用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从事科技成果管理的各级人员必须具备:
1.热爱本职工作,热心“四化”建设;
2.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承担某一专业成果的初审工作;
3.政策观念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