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航技〔1985〕363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促进航空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四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按国家《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包括:应用于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消化、吸收、应用引进国外技术;科技管理;标准化;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八类。不同类别完成的同一成果可合并授奖。
第三条 申请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采取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方式进行。
1.申报:由完成成果的单位直接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北京市1665信箱,以下简称成果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组织联合申报,申报部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尚需同时缴纳评审费100元,以收费日作为申请日,即行受理。
2.审查:部成果办接到基层申报后,进行初审。由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会同部成果办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格式附后)。
3.审批:经专家评审后列奖的成果,均由科技局归口提交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航空行业评审组进行审定。航空行业评审组的权限:审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审查推荐航空专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等奖。该组部内成员审批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申报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均需经过部级鉴定(或审定)。其中:
1.理论性科研成果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它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独立见解,应对航空技术进步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并经必要的试验验证,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方可进行审定,审定形式可采取函审,也可由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部性专业技术会议,或经三至五名不同单位的同行学者、专家推荐,或是在全国性专业学报上发表,国内外学术会议宣读皆可,但均须获得书面的评价意见。
2.应用软件成果,主要指在气动、强度、控制、加工、机载设备及各系统等方面具有技术先进、功能性强、实用性好、大规模的通用程序和程序系统。必须是经过多种有代表性例题考核、型号实例试算,效果良好,并达到程序定型交付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行态,方可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