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方能进行审批。审批每项发明成果奖必须有到会的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含本人委托的代表或书面意见)方能生效。
第五条 申请民用发明成果奖的项目,由部成果办初审,经部成果处审核,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后,直接报国家科委参加评选。
第六条 部外单位申请航空专业发明奖的项目,同部属单位一样处理。
第七条 申请发明奖项目的答复。
1.已通过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科委组织见报,见报后三个月内如无争议即行授奖。其发明证书、奖章、奖金统由部转发,有关问题由部成果处答复。
2.经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和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审批,对缓批、缓奖和驳回的发明申请由部成果处答复。
3.经初审和实质审查,对缓评和驳回的发明申请由部成果办答复。
第八条 发明成果见报三个月内有异议者,异议人必须提出充分的异议证据,否则视为异议无效。发明发生争议及发明人申诉均由部成果处负责处理。
第九条 专利检索,是判断该申请是否具备发明条件的重要环节。要做到认真细致、查全查准。
1.根据该发明申请的权项,确定检索专业领域、国别和年代。
2.主要检索拥有雷用技术的先进国家的专利文献和国内外主要科技出版物。对雷同技术的分析,必须实事求是,论证充分。
3.首次检索由申请单位自行负责,可派专人自行检索或委托其他部门检索,也可委托部成果办代为检索。
4.根据初审、实质审查和审批中提出的问题,需要进行二次检索时,可由部成果办代为检索。
5.委托检索的费用由发明申请单位直接支付。代为检索费用(含代检服务费)由发明申请单位向部成果办结算。
第十条 对发明项目的技术鉴定,应及时按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按《
发明奖励条例》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