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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航空工业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航技〔1985〕363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专用发明奖励项目申报、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创造发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加快四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的申报。
  1.由完成发明成果的单位直接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北京市1665信箱,以下简称部成果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由主要完成单位进行申报。
  2.申请发明奖需交纳评审费100元,作为评审活动经费。以收费日作为申请日,即行受理。
  3.申请发明奖是发明单位(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职务发明申请发明奖的权利归发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发明奖的权利归发明人。
  4.航空专业发明申请文件:
  ①发明申报书(含发明人情况表,格式附后)
  ②部级技术鉴定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③研究(技术)报告(含测试、试验、试车、试飞报告和研制工作总结)
  ④专利检索报告
  ⑤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时间)
  ⑥能说明该发明成果的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一式三份,经初审合格向国家申请时再按上级规定补足份数(可由部成果办复印,费用事后与基层结算)。
 第三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采取逐级审查的办法。部成果办接到基层申报后进行初审,同时由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部成果处)会同部成果办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格式附后)报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审批。
 第四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的审批。
  1.根据国防科工委〔1983〕综字第1519号文通知,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下设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由航空工业部和空军组成)。其权限:核批航空专业三、四等发明奖励项目,并报国防科工委核准;审查推荐航空专业一、二等发明奖励项目,并报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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