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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一等奖:对引进的技术有所创新或发展,大大超过原有的技术水平,取得特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较大。
  二等奖:对引进的技术有一定改进,超过原有的技术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对科学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三等奖:消化、吸收并应用了引进的技术,提高了原有技术水平,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对科学技术进步有作用。

(五)标准化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标准化科技工作中,就下述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①研究制定航空工业部标准及所属企业标准;
  ②研究制定以航空工业部为主编制的国家标准和军用标准;
  ③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④在产品设计、生产中执行标准化,采用国内外标准所取得的成果。
 2.评审标准。
 
 须按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所起的作用和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受奖的部级标准化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具有国内较先进水平的,或技术上有所创新的;
  ②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实践证明可以应用或实施的;
  ③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其划分标准:
  一等奖:技术上有较大难度,属于国内领先地位,对保证新产品研制、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促进管理、方便配套、使用维修方面有重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保证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管理、方便配套、使用维修方面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改进,具有国内较先进水平,对保证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有一定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计量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计量科技工作中,就下述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集体和个人:
  ①计量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
  ②精密计量测试技术和所研制的精密计量仪器,维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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