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
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航技〔1985〕36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及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之一者,均可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下述的航空科学技术研究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的集体和个人:
①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等);
②应用软件成果;
③对航空技术有实际指导意义并实践证明可应用的理论性研究成果;
④重大民品成果。
2.评审标准。
科技成果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组成的技术结果。评定一项科技成果应从科学技术水平、实际应用效果、技术经济效益、作用意义、成熟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受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具有国内较先进水平的;
②对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意义和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③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应用证明是成熟的,可靠的。
其划分标准:
一等奖:技术上属于国内领先地位;对完成某一型号、课题或工程研制任务起到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对提高整机性能、改变生产面貌、发展某一科学技术领域有重要贡献;对航空技术或我军装备的发展有较大影响或推动作用;技术经济效益显著,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
二等奖:技术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提高飞机某一系统或主要机载设备的性能、解决生产关键、突破某一专业技术难点有重要贡献;对航空技术或我军装备的发展有较好影响和促进作用;有较大技术经济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
三等奖:技术上具有国内较先进水平,有明显的特长和优点;对改进飞机某一部件、改善生产、发展科研、提高技术经济效益有较好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有推广使用价值。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