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困难的民族贸易企业,各地可视财力状况,尽可能给予照顾。
4. 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给予低息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113号文件,于一九八一年七月通知各地对“三项照顾”县(旗)的商业、 中药材(或医药)公司、 供销社给予低息贷款照顾。今后继续执行这一政策。
5. 对部分供应偏紧的商品继续实行专项安排
商品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后,为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对名牌自行车、缝纫机和手表等商品,继续实行由商业部专项安排调拨供应的办法。
6. 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搞好商业网点设施建设
这几年,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商业网点少,设施简陋等问题,各地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商业网点少、设施简陋问题仍很突出,请各地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安排商业建设时统筹考虑,予以照顾。
7. 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职工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级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商业职工,提高职工文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并有计划地分配一些商业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商业部门工作。
8. 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商业
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居住分散,只靠为数不多的国营商业网点,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积极发展集体、个体商业和运销专业户。要鼓励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商业人员到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商业活动,扩大经济交流。
9.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用品的生产
我国五十多个少数民族,各有自己的特殊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量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一是对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所需的金、银、铜、铝、锌、锡、生铁、钢材、木材、玻璃、牛皮、羊皮、厂丝和人造丝等原材料,要纳入各级原材料供应计划,专项安排供应。二是在生产方面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既要继续发挥传统产区的作用,定点、定量组织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又要积极发挥少数民族聚居省、自治区生产基地的作用,凡能在这些基地生产的品种,尽量在这些基地生产,传统产区应给予支持和指导。三是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生产少数民族用品的企业,继续给予低息贷款照顾。四是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产民族特需商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10.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