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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
 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

  遵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我们认真研究了如何进一步搞好少数民族地区商业工作问题,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商业的发展是很重视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 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长期以来“左”的思想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仍然比较落后,需要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援,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 对“三项照顾”县(旗)的商业(含供销社,下同)企业继续实行减税、免税
  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困难,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对商业设施建设再免征建筑税三年。但对搞“楼、堂、馆、所”建设仍要照章征税。对基层供销社的所得税,继续按照财政部〔81〕财税字第279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对国营商业,按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精神,继续实行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对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在不减少上缴中央分配任务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减免。对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体制减免。对奖金税,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但要照顾到左邻右舍。
 2. 对少数主要工业品和农牧土特产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
  对少数民族生活必需的少数日用工业品(如食盐、煤油等)的销售价格和少数主要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可分别酌情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保护价),价差损失作为政策性亏损,由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给予补贴,或在企业应上缴的所得税款中抵扣。具体办法,由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报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3. 对自有资金不足的尽可能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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