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司法部《关于委托香港八位
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函
(1985年6月27日法(研)函<198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现将司法部(85)司发公字第251号《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在办理有关证明时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司法部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11日(85)司法公字第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自一九八一年我部委托香港阮北耀等八位律师办理港澳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的有关证明以来,他们作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联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去年十二月我部派出公证工作组小组赴港,就有关业务问题与八位律师交换了意见。现将双方商定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止、识别伪造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问题
据各地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反映,伪造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的现象屡有发生,为维护八位律师的声誉和保证公证书的真实性,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除出具收养子女、未婚证明按原商定的统一的证明格式办证外,其他证明,每位律师均按自己统一格式办证。
2.凡八位律师出具的证明,均由律师本人亲自签名、盖章,不能由他人代签。所出具的公证书不论页数多少、有无附件,一律用火漆封印。
3.八位律师应将其出具的公证书副本一份寄到文书使用单位,以便查核。如: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证明,寄到当事人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收养子女,财产继承等证明,寄到当事人所在地的县(市)公证处;有关诉讼的证明,寄到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4.文书接受单位如对八位律师出具的公证书无法辨认真伪,可将原件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辨认。如仍难以确认,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与香港经办律师联系,将公证书的影印件寄给经办律师(原件保存),由经办律师作出辨明真伪的答复。
二、关于香港八位律师办理证明的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