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
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了控制消费基金盲目增长,防止挪用生产性基金用于消费,要认真核定企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为了贯彻这个重要指示,
落实国务院[1984]55号文件中关于 "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税后留用利润,根据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的原则,核定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的使用比例"和国务院[1984]67号文件中关于要 "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规定,现对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对五项基金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核定五项基金的比例.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于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84]55号、67号文件的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认真核定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对于经国务院和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企业和暂时不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也要按照留用利润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的原则,核定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 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留用利润的具体情况逐个核定.所有国营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比例,不得自行调整.
二、要管好用好五项基金.所有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上级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分别管理、分别使用.前三项基金是用于发展生产方面的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进步,不得挪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和发放奖金.企业发放的奖金,必须从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挪用职工福利基金发放奖金和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