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
(财经字〔1999〕725号 1999年9月20日)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国家轻工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
根据《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基金预算报送财政部一式二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编报,必须提前正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报告。
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基金预算。
各部门、单位的财务部门在编报基金预算时,必须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基金使用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
凡未建立年度预算的基金,财政部一律不办理拨款手续。
二、各部门、单位申请拨付基金,必须附报申请报告,对申请款项的用途进行详细准确的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及立项批复文件、用款单位及金额等。
对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支出预算、基金收入入库进度和用款情况及时办理拨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财政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拨款手续。
各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基金后,必须按照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在5日内下拨到项目建设单位或用款单位。
三、各部门、单位应对基金使用情况实行按季反馈制度,每季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基金支出情况表,格式附后)的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财政部对每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抽查和审计制度,财政部派人或委托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社会中介机构等每年抽查一至两次,跟踪调查基金使用情况;财政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